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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2013-05-21 20:28 来源:未知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2.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3.《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
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范围的机电产品(可登陆商务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查询),应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依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时限: 地方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办结。进口单位申请自用车进口,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机电办)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可电话查询进度(查询电话:87211097),取证时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可直接向商务部机电产业司查询进度(查询电话:65198778)。
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流程:
(一) 进口单位网上注册程序:
第一步,登录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点击“进口申报”-〉填写“注册表”,进行首次申报。
第二步,注册成功后,请将生成的用户名、密码记录下来,并将注册网页打印两份,加盖公章,同时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进口用户单位介绍信(代理注册的应提交进口用户单位的委托书和代理公司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交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审核盖章。
(二)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网上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 
点击“进口申报”,用密码进入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申请页面,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备注栏仅注明是否为非一批一证,请勿填写其他内容)。 
2.查看申请表状态 
“审批中”表示机电办已接到数据;
“未批”表示机电办未接到数据; 
“转报审批中”表示申请已从机电办转到商务部机电科技产业司; 
“待修改”表示已退回,可点击“查看”处查明原因,若有特殊原因,可在企业说明栏填写有关理由后重新提交; 
“已批”表示已批准。  
3.领取许可证 
携带下列相关材料:
(1)经机电办审核通过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自行下载,如有附表请同时携带一式三份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2)进口用户单位介绍信(代理取证的应提交进口用户单位的委托书和代理公司介绍信)和取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进口合同复印件;  
(4)如商品用途为直接销售的,申报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需提供内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注:按已通过的申请表上方提示内容和取证时间、地点到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或商务部)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 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2、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需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和《中标通知书》; 
3、进口烟草加工机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6、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7、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证明); 
8、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型式批准证》); 
9、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经营范围简介、进口用途及必要性、设备功能、制造日期、现状等内容,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旧设备铭牌和整机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清单及其批件(注:在规格型号一栏中注明所申报旧机电产品的制造日期); 
10、进口国外赠送的机电产品需提交正本赠送函; 
11、进口数控机床类产品需提交技术参数表(见附表三)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12、申请自用车进口,进口单位应提供:
 (1)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自用的,申请进口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2)进口说明。内容包括公司简介、注册资金、进口合同号、进口单位联系人姓名、职务、固定电话、预计到港时间及进口理由。同时,进口单位须承诺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进口车辆的用途为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海关、商检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进口,进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与北京市商务委无关。进口说明须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提交授权书正本)签字。
 (3)进口合同。进口单位委托代理机构代办进口手续的,还应提供代理协议。
 (4)其他相关资料。
13、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品牌授权书,订货合同,申请表; 
14、进口汽车零配件应提交订货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如作销售,还需提供内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15、其他未列明产品所需材料参照《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以上材料应在网上提交申请的同时交至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号窗口。
(四)修改自动许可证程序
1、提交自动许可证修改申请表,并加盖进口用户公章; 
2、进口用户单位介绍信(代理办证的应提交进口用户单位的委托书和代理公司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向发证机关退回原自动许可证(三联);
4、修改价格需提交修改说明。
二、纸面申请流程:
未在网上注册,申报自动进口许可证每年在4份之内的企业,可提交书面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1、下载进口申请表:
附表一、申请表
附表二、附表
(注:产品规格型号多于四项时,需将型号分别填写在附表中,并在申请表规格型号栏中填写“商品见附表”,附表需一式三份。)
附表三、技术参数表
(注:进口数控机床用)
2、填写申报内容:
填写申请表注意事项:
填写申请表注意事项:
  贸易方式可选:①一般贸易;②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③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的物资;④租赁贸易;⑤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汇来源方式可选:①银行购汇;②不支付外汇;③国内货款外汇;④世界银行贷款;⑤其他国外贷款贸易国:与之签订合同的外方所在国家原产国:货物原产地; 
  商品用途可选:①直接销售;②仿制样机或合作制造;③自用;④生产配套件;⑤维修备品配件等; 
  设备状态可选:①新;②旧。
3、申办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1)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进口用户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进出口权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提供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进口用户单位介绍信(代理办证的应提交进口用户单位的委托书和代理公司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进口合同复印件; 
(7)如商品用途为直接销售的,申报金额超过10万美元的需提供内贸合同或代理协议。      
4、申报时所需其他材料,参见前述第(三)项有关内容。

办理机构: 北京商务委员会机电进出口处
办理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邮编:100078)
办理电话: 87211103 (申报)、 87211097 (领证)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