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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理赔建议

2012年05月30日  来源:未知     点击数:




 
理赔建议
 
步骤一:出险报案
 
1.被保险人接到目的地收货人的货物出险通知后,对于进口的货物,可直接与我司相关负责人联系通报初步的货损情况,一般情况下由我司替客户报案;出口的货物,应立即通知我司或其在出险地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单上明确的当地勘测单位及联系方式),通报初步的货损情况,听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关于后续处理步骤的建议。
对于重大赔案,出险通知最好为书面形式,以保证贵司索赔权利的时效性。
2.除通知保险公司或其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外,应该及时通知货损的有关责任方(如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一旦货物出险损失,收货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要求承运开具破损证明。
如是空运应要求航空公司开具,如是海运应该要求船务公司或直接货代公司(与此票货物的运输签有运输协议)
 
步骤二:现场查勘检验
 
如被保险人可直接判断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较小,可在保险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不用勘察现场客户自行收集材料进行索赔。
 
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明确勘察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后,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理赔检验代理会同收货方或其代表(如有可能,最好要求承运人或其代表在场)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由参加检验的各方对货损原因、货损程度、货损贬值率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就该赔案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提供检验报告或联合签署的备忘录。
如果不能及时定损,先由该票货物的厂家的专业人员来检测评估损失情况,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失金额没疑义,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程序材料收集。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有疑义,保险公司会请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来对损失金额鉴定。直到双方对损失金额认可。
 
步骤三:提供单证
 
    继续向有关方面索取保险公司理赔部门要求的有关单证。
包括有: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损失清单,索赔函,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这个步骤的执行方可以是贵司(如贵司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也可以是出险地的保险公司理赔代理。同时还要说明的是,上述所列的单证,并不是每一个索赔案件都要求全部提交。但是,保单、运单、发票、货物损失证明是每一个赔案都必须提交的单证。其它单证,在具体赔案的操作中是否必须提供有所分别。
 
步骤四:单证审核
 
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函及其它必要的单证,等待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意见。索赔材料完备的情况下,理赔部门会尽快完成赔案的审核并出具理赔处理意见。如须进一步提供单证,保险公司会要求索赔方继续提供,并说明理由。
 
步骤五:结案赔付
 
赔案审核结束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国内)、7个工作日(国外)内,划付或开出或寄送赔款支票或汇票。如赔案经审核,发现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会向索赔方签发拒赔通知并详细说明理由及该赔案有效解决的可行方案。特殊情况下,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友好合作关系,为弥补保险人因货损所造成的严重损失,保险人可通过通融赔付的方式向被保险人提供宝贵的财务支持,以缓解被保险人的经济压力。
 
国内出险报案电话:95518,国外出险按保单打印的查勘代理人信息联系出险事宜。